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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10月30日 赣府厅发〔1997〕41号)


  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各地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等下岗人员,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手续;转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人员,由再就业中心从托管安置费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本人必须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由其本人提出退休申请,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审核,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超过两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岗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其原企业和个人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连续工龄,计发基本养老金。下岗人员重新在企业就业,所在企业和本人应继续按照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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