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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健全安全规章制度,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岗位,进行治疗或休养。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等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职业病档案和设备事故档案。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并抓紧对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报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人武部职工参照专武干部发放制式服装,佩带专武干部符号。

第六章 职工退休退职

  第三十二条 人武部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退休。
  第三十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退休: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第三十五条 人武部职工退休、退职,报省军区后勤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人武部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规定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人武部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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