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江西省
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23日 赣府发〔1996〕9号)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新学年开始对我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改革。现将《江西省地方高等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高校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解决“双轨制”招生办法给高校招生和学校管理带来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原则,转换办学机制,变“两包”为“两自”,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教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我省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这一重要改革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各高校要做好对困难学生的补助,搞好勤工助学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教育部门,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关于江西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85年以来,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和全国一样,一直实行国家任务和调节性(自费、委托培养)任务两种计划,并实行不同的录取分数标准。这种“双轨制”招生办法在高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和挖掘办学潜力方面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招生和学校教学管理带来困难。为了体现教育的公平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实行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变“两包”为“两自”,即改变过去高校学生上学国家包培养经费,毕业后国家包分配工作的做法,逐步实行学生上学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新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将从1996年新学年开始,对我省地方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6年新学年起,我省地方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实行招生“并轨”,即招生时不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任务(自费、委托、培养),实行统一的分数线录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