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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5)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宣传报道;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委托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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