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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5)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作出决定,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对准备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的15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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