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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决定

  29、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0、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文件,加强我省城乡社会治安的决定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证新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
  (1982年12月2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力争尽早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限期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附《江西省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要点》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棱、珠湖、新华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5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文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决议
  (1986年10月2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9、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江西省省树、省花的决议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0、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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