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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决定
 (1988年12月29日江西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德祖所作的《关于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意见的汇报》。决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的意见,并将继续有效和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44件)



  1、江西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1980年7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2、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980年7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3、江西省渡口管理办法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江西省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江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1982年2月2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6、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
  (1982年6月1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7、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8、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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