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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六)制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七)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拟订或参与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审议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和其他议案。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意见。
  (五)了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七)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题汇报。
  (八)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办公厅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文书、会务、理论研究、信访、行政、接待等项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协调地方立法工作,拟订或参与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或参与修改地方性法规,解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询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并汇总意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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