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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和方式问题决定如下:
  一、对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二、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清楚,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
  四、补选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补选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五、补选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补选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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