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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一)挖掘市镇道路或拆除道路设施。
  (二)占用市镇道路作非交通运输性质的利用。
  (三)在桥梁、涵洞、隧道架设管道、电缆等,增加其荷载。
  (四)迁移道路照明设施或从照明设施上接装其他用电设备。
  (五)进行危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
  (六)堵塞河道或改变河道。
  (七)拦河筑坝或设置导流坝。
  (八)拆毁防洪设施或河岸工程。
  (九)在行洪区、防洪设施及防护地带进行建筑、挖取砂石土方、堆置废弃物和其它障碍物,或进行其它妨碍防洪的活动。
  (十)其它危害道路、河道与公共交通管理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进行上列活动,须经市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或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市镇公共交通企业,要合理设置网点和运行路线,使公共交通形成网络,并应制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

第六章 供水、排水与水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市镇水源和防治市镇水源污染纳入市镇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市镇排水管网和污水治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镇供水系统应将水质好的水源优先用于居民生活饮用水和医疗部门用水,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质标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镇供水和排水管网上接装分支管道、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圈占土地、堆放物料或植树。严禁在排水道口、排水明沟和检查井内设闸堵水或安装水泵抽水。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深井,抽取地下水,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市镇水源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开发利用市镇水资源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镇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数量进行开发利用,并按国家规定向市镇建设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市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必须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过量开发。

第七章 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改造旧市镇,建设新市镇,一定要把绿化放在重要位置。房屋基本建设,要保证30%的绿化面积;改造项目,也要负责留出25%的绿地面积。新建、扩建的市镇道路,绿化面积和路面比例应1:1,最低不能少于1:2,使市镇绿化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所需经费,应列入基本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总投资中,并和建设项目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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