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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5年1月13日颁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五章 道路、河道与公共交通管理
  第六章 供水、排水与水源管理
  第七章 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管理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改善市镇经济、文化建设条件,逐步实现城市现代化,为市镇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家对市镇建设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镇建设管理。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市镇建设时,必须根据市镇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中心城市与卫星城镇、城镇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以及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注意保持和发扬各市镇的风格和特色,切实保护和改善市镇生态环境,防止公害和污染。
  第四条 市镇建设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特别对供水和排水管网,燃料气和热力管网,输配电和通讯线路等,要预先铺设或预留管道穿路设施,避免进行反复挖掘或重建。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市镇中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受益、合理、合法”的原则下,集资联合建设其受益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参加市镇建设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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