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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2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主任会议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
  第七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
  第九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十章 联系人民代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主要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华侨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决定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和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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