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2日)废止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和主任会议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
第七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八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
第九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十章 联系人民代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主要职权是:保证
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不同国家
宪法、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华侨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决定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和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