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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修改

南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1995年12月28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金。
  企业女职工有权按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社会统筹。
  第六条 企业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生育保险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按月向企业收缴,企业不得拒付。
  第八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工作(或缴费)满1年;
  (二)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三)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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