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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失效]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制止;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同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提交自查报告,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草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对重大问题的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该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内部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书或者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意见,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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