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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的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统筹安排,省适量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的原则。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含中央部属、省属)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各市(含厦门)、县劳动服务公司每月按收缴的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劳动服务公司,用于地、市之间调剂,地、市向县收缴待业保险基金调剂金时,不得超过总额的10%。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十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免征各种税金。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订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二)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职工的离休、退休金;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不发给待业救济金;工龄满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最多发给十二个月。工龄满五年的和五年以上的,在上述发给十二个月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增发两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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