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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经县、市以上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用工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或招干考试被录取的;
  4.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手续为凭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由被造成损失的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
  1.从事技术性工种的试用、培训期一年,从事熟练工种的三至六个月,试用、培训期间按本单位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发给。试用、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定级,定级水平按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同等定级水平评定。
  2.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专业培训一年以上的结业人员,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如专业对口,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按本单位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发给。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定级,定级水平按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同等定级水平评定。
  3.合同制工人在正式评定工资级别后,可以按月发给合同制工人工作津贴。津贴标准:在企业单位按标准工资的15%发给。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15%发给。对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如冶炼炉前工、架空索道维修工、石料破碎工、熔铅工等)的合同制工人工作津贴,可按标准工资的15~2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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