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闽政〔1996〕39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
5.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
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闽政办〔1999〕6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8.《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排放标准》(GB14761.2-93);
9.《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10.《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11.《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12.《燃油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闽DB35/326-1999);
13.《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闽DB35/327-1999)。
(四)工作任务
1.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199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我省石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加油站必须销售无铅汽油,严禁销售含铅汽油。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运输、储存、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2.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的管理。
(1)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汽油车必须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净化装置。
(2)经营单位经销的新生产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