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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
 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 闽政办〔1999〕8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省环保局 1999年5月19日)

  我省机动车辆逐年增多,1996年为111.1万辆,1997年为122.5万辆,1998年达135.5万辆。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我省城市主要的大气污染源,迫切需要进行综合整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它列为199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1.从199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2.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生产和销售的新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新轿车必须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
  3.1999年12月31日前,全省50%以上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需安装净化装置,以确保达标排放;200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4.全省城市环境空气中NOX浓度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内;全省机动车污染物(HC、CO、NOX、Pb)排放量明显减少。
  (三)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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