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当前,我省各地、各部门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同时,要对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核实,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不能从事执法活动。要禁止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自行复议的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不作为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坚决按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作为重点进行查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将在明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法制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通过实施
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县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一支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制工作队伍,办理各项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经费”。这是体现党和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一贯宗旨,也是体现
行政复议法便民为民的重要特征之一。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按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把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要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