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储备,继续执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办法。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现有化肥储备能力,化肥冬储计划由省计委安排下达,省级化肥冬储由省农资集团公司负责储备,省财政厅安排每年贴息资金800万元,纳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化肥冬储贴息,结存滚动使用。具体贴息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联合下达。地、县(市)化肥冬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农资部门负责储备,所需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冬储贴息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省级救灾化肥储备根据每年资金及需求情况,安排适当数量,委托省农资集团公司在化肥供应淡季低价位时从市场采购。省计委从现有省级储备资金中补贴贷款利息和仓储等费用。救灾化肥原则上储备期限为半年,当年安排剩余将投放市场,投放价格由省农资集团公司报省物委审批。
五、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生产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调运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进口继续实行原有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在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之内,优先安排化肥生产、流通所需资金,要与生产、流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领导
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生产,适时调节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省政府农资协调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作用,抓好改革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工作。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市场与价格管理的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加大对化肥等生产和经销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特别是在流通领域对不同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对复混肥、配方肥实行使用登记证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取缔无证经营、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