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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闽政办〔1999〕6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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