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1、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夫妻投靠要求户口迁入城市落户的,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的城市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结婚登记满7年的,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县、市、区公安机关凭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直接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父母,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可在一子女所在的城市申请落户。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原籍的(有固定住所的)或投靠配偶、子女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关于在城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落户问题
  1、对于在城市已购买成套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生活来源、且已入住满2年的(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满3年的),均可到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迁移落户。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可适当放宽条件。
  2、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且已居住生活的,可以在城市办理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资金数额或年交利税数额,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当前户口突出问题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通知》是继1997年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也是户籍管理制度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户口管理工作送温暖活动,对本地区户口迁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同时要运用新闻媒介等宣传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力度,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热点”问题。
  2、要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原则。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具体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突出问题。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具体意见》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制定出户口迁移的具体管理办法,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确保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应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公安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户口审批落户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