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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
 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闽政〔1998〕3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 1998年11月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新生婴儿出生登记落户问题
  1、实行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开始,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农村地区按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规定,从1997年6月10日开始执行)。出生申报户口,应按户口登记规定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证明,其他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2、对城市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和农村地区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落户的,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3、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现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由父亲或母亲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已随母落户且未成年的现确与父亲共同生活居住在城市或城镇的,本着以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由父亲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可制定出分期分批逐步解决的办法,其中学龄前儿童(截至1998年7月22日未满7周岁的),应予以优先解决。
  二、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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