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闽政办〔1998〕2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目前,我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到94家。这些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处置不当将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经省政府研究,(国办发〔1998〕140号),现就我省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关系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下功夫认真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整顿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内城市信用社各项整顿工作,加强协调,搞好指导,确保按期完成这次整顿任务。
三、认真抓好清产核资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整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摆明风险,分类监管,有针对性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使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实和潜在的各种经营风险得到及时化解和果断处置,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法经营、稳健发展。
1、清产核资工作分为城市信用合作社自查、人民银行指定中介机构核查、人民银行组织验收等工作步骤,主要围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财务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是摸清家底,核实资产,摆明风险,制定处置方案。清产核资基准日为1998年9月30日。
2、清产核资对象。全省所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均列入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凡未列入人民银行总行《
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规定范围的市(地)城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纳入这次清产核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