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经委、省计委以闽经能〔1987〕477号、闽计交〔1987〕095号联合下达了“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非生产用电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超计划加价收费;此外,厦门市还于1995年起至今对城乡民用电实行分档加价的收费办法。鉴于目前我省电力生产已能较好地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停止执行闽经能〔1987〕477号、闽计交〔1987〕095号《实施细则》中非生产用电一章,并停止执行厦门市城乡居民用电分档加价的收费办法。
三、停止执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
此项规定已由省电力局以闽生电〔1998〕0491号“转发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执行若干限制用电规定的通知”实施,停止执行有关限制用电及超计划指标惩处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用电工作的通知(闽电供〔1984〕947号);关于加强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管理办法(闽电生〔1989〕943号);关于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处理意见的通知(闽电生〔1992〕1201号);关于印发《局属发电厂超计划电量指标留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电生〔1993〕926号);印发《关于非统配电确保兑现的供电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电生〔1994〕816号);关于颁发《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能〔1995〕303号)。今后要加强各发电厂的生产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供电质量的前提下,电力供应应从计划用电改由鼓励用电,同时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和负荷预测工作,搞好供电服务,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尽量满足各类用户的用电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此外,我省从1986年开始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经过两次调整,现在我省高峰、低谷、平时段各为8个小时,并将低谷时段的用电由原来按基价下浮50%调整为下浮60%。今后将根据电网电量不断增长及用电结构变化的情况,不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使之划分更科学合理,实施水的情况,1997年我省对高耗能的企业,根据当年来水情况,面更广。同时针对我省水电比重大,每年丰水期都存在弃降低其丰水期用电价格,以增加其用电,减少弃水现象。今后我省将逐步扩大丰水期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面,对列入产业结构和支柱产业发展的企业实行丰水期优惠电价,开拓新的电力市场增长点,促进支柱产业的发展,拉动全社会经济增长。
四、继续加大整顿农村电力市场力度,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同时,拟逐步推行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