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
贯彻国家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闽政〔1998〕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2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物委、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电力厅等部门对历年来我省制定的涉及买用电权、控制非生产用电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根据我省电力供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项贯彻意见:
一、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当时电力供应紧张的实际情况,省政府于1993年以闽政〔1993〕综357号“关于同意省电网出售用电权的批复”,同意省电力局、省经委闽电计〔1993〕980号“关于呈报《福建省电网出售用电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随后,省电力局、省经委先后以闽电财〔1993〕1390号、闽电生〔1994〕167号颁发了《福建省电网出售用电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电网出售用电权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地(市)、县供电局具体实施。自实施出售用电权以来,全省共计认购用电权96160千瓦(其中:厦门局认购11660千瓦,泉州局认购63850千瓦,莆田局认购19050千瓦,南平、漳州局分别认购800千瓦),共筹集资金19232万元,用于电源点的建设,并于1994年下半年开始兑现用电权。按文件规定,各地买用电权的资金于1999年下半年一次归还本金。
为贯彻国发〔1998〕32号文的精神,立即停止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办法),并由省电力局对买用电权的单位进行清理并筹集资金,于1998年底前,将各地认购用电权的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给认购单位,同时将清理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