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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2月4日 闽政〔1998〕3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颁布执行以来,各地集资建房的行为得到规范,集资建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与《通知》精神不相符,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集资建房的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和我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研究,现将集资建房个人出资、产权界定等问题做修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已规定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市、县,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非住宅用地,零星分散组织集资建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集资统一建房。
  四、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提高个人出资比例。深化房改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应逐步过渡到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资,具体过渡时限由各市县制定。
  五、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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