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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机关、学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各市县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制订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试点,而后方可放开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市县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设计和装修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同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各地房改新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各地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已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市县,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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