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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闽政〔1998〕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近期目标是:
  1、全省所有市县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1999年出台实施《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到2000年底全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可达到15%。各市县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成套率力争达到70%。
  5、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市县不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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