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信贷倾斜。逐步建立对海洋开发的信贷投入机制,增加银行信贷投入,扶持海洋产业开发。对海洋高新技术园区、重点基地和重点企业,给予信贷政策倾斜。设立海洋开发贷款企业联合担保基金,贷款企业自愿缴纳贷款联合担保资金,由联合担保基金按会员出资额为其向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海洋开发贷款提供担保。保险部门应积极为渔船提供保险,使渔民和渔业企业能够以渔船作为海洋渔业的贷款抵押。
四、进一步扩大海洋产业的开放开发
1、扩大海洋产业的对外开放。把远洋渔业作为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产业,从1999年到200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扶持远洋渔业、水产加工贷款贴息及相关技术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若干个有实力的远洋船队和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实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综合效益,增强竞争能力。鼓励外商从事和兴办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远洋渔业、海水养殖、海洋运输、海洋旅游、水产加工、海洋科技、海洋环保及临港型工业生产等海洋开发项目,对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可按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享受省政府闽政〔1997〕15号《福建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加强闽台合作交流。继续做好两岸直航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营运规模。延伸福州、厦门两港保税区功能,创办台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发展对台民间贸易、小额贸易和转口贸易,继续办好台商投资区,鼓励台商在投资区内创办海洋产业。选择条件好、潜力大的连片浅海作为浅海对台合作开发区,借鉴台湾开发水产品市场的经验,积极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组织管理制度以及营销机制、信息、国际渠道等,使之成为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渔业生产经营示范基地。
3、加快海岛的开发与建设。实施新一轮海建工程,努力改善沿海岛屿突出部的基础设施,适应对台直接“三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支持县级、乡镇级岛屿的水、电、路建设,争取到2000年,居住3000人以上岛屿实现供电,大部分居民解决饮水问题,一半以上的乡镇级岛屿岛内交通主干线达到三级标准。加快建设海沧大桥,新建或扩建海坛、湄洲、东山等岛屿供水工程。统一规划、引导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小岛居民向大岛迁移,其迁移享受闽委发〔1996〕20号文件规定的“造福工程”搬迁标准。
4、建立健全海洋开发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推动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海洋经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地区,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经营基地,对全省起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自我积累和兼并、参股、控股、收购、资产授权等形式,组建一批海洋集团企业。对已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如港口、码头),允许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以出让一定期限经营权的形式回收资金,用于海洋开发的再投资。对竞争性的海洋开发企业,允许向国内外企业或个人转让部分或整体产权,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