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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
 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闽政办〔1998〕21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若干意见
          (省物委 1998年7月13日)

  党的十五大提出“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战略任务,为了更好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为我省新一轮创业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首长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物价工作格局。各级物价部门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提高对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警的准确性,继续实行定期通报各地价格指数制度。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物价能力。要根据《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设立各类单项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其征收、管理和使用。价格主管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征收的基金全额缴存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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