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1月1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
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担任有其他职务的,其他职务的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要尽量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并经书面请假获得批准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统计,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书面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