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11日 厦委办〔1998〕059号)

  第一条 为防止使用无线通信产生的干扰,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场所,寻呼机、无线移动电话、无绳电话等无线通信终端应处于关闭铃音状态:
  (一)教学和室内考试的场所;
  (二)各种会议的会场;
  (三)接见外宾的会客厅(室);
  (四)室内文艺演出厅;
  (五)医院诊室;
  (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七)其他设有限制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的场所。
  第三条 骑自行车和正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禁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通话。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单位内部限制使用无线通信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