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8年11月6日 厦委组〔1998〕0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践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竞争上岗的层次、范围
(一)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2、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回避的;
4、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
5、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二)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选拔(拟面向本机关以外公开竞争上岗的,具体方案应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批准)。
三、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