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展山海协作,促进山区开放开发
14、强化山海协作。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沿海与山区在资金、技术、劳务、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山区投资兴办企业。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到山区投资基础设施、高优示范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优惠。金融机构积极为跨行政区资金的融通、结算提供方便,允许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的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贷款建设。
15、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大经贸、大市场、大流通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扶持山区到市区设立各类商贸“窗口”,开辟富有特色的“山区产品一条街”等。进一步加强闽东北的交流与协作。尤其是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与宁德地区的结对帮扶工作,建立跨市域的、长期的、紧密型的经济协作关系。联合进行跨市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培育和发展区域优势产业、联合建设区域市场体系、联合开展科技与人才协作。继续搞好福清市、长乐市分别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隆德县的结对帮扶工作。
16、健全结对子挂钩帮扶制度。巩固发展脱贫奔小康成果,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和部门单位的结对子挂钩乡镇扶贫奔小康责任制。加强扶贫攻坚,加大对贫困村、革命老区乡村及少数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深入开展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沿海富裕乡(镇)挂钩帮助山区乡镇的“三帮一”活动,挂钩帮助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联络员任务和目标责任,切实帮助贫困户选择一、两项以种养业为主的“短、平、快”生产项目,做到不脱贫、不脱钩,促进35个乡(镇)加快小康建设。对因缺乏劳力形成的贫困户,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帮助;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促其向宽裕型小康迈进。
17、扩大山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实验区的优势,大力吸引台商和外商投资山区建设。凡外商在山区投资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经个案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部们返还;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除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外,第三至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扶持山区开展对外贸易,山区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可实行一业为主,跨行业多种经营,内外贸兼顾。支持山区组建和发展集资源开发与外贸出口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山区以项目挂靠的形式参与山海联合对外招商的,其项目可享受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山区企业利用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功能,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对外贸易等方面,共享优惠政策。此外,省外和沿海地区来山区办厂兴业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