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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6、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积极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保证市、县两级支农资金中对山区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足额到位。市、县财政支农资金要增加对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重点支持中低产田改造、农田基本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低产果茶园改造、反季节蔬菜生产基地、以竹为主的名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沿海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可由市级耕地开发主管部门委托山区实行有偿异地开发。
  7、培育壮大特色产业。依托山区资源优势,加快培育林果竹、食用菌、茶叶、反季节蔬菜、畜禽、花卉、水产、陶瓷、建筑、水电、旅游等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永泰、闽清、罗源等山区的水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大江、大河、大库区的特色水产养殖业。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城市大中型农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山区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供销社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发展壮大山区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和风险保障机制。对规模大、效益好、能带动山区资源开发的龙头企业,税收上享受3年内地方留成税金返还;金融政策上安排专项贷款;出口政策上赋予外贸经营权或优惠代理出口;对符合市里扶持的50户龙头企业条件的山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市财政贴息贷款范围予以扶持。
  8、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山区发展以农副产品及其它资源为主的少污染、低耗能的加工业,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山区投资办厂。鼓励市区企业与山区相关联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发展企业集团。对山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给予用地价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优政策,免征基础配套费。做好山区行业发展及企业布局的宏观引导,加快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能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额的山区乡镇企业。市、县财政每年在支农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乡镇企业技改项目。
  9、开发山区旅游业。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搞好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加快形成山海景点与市区景区连点成线的旅游网络。鼓励各种经济成分投入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及发展与旅游相配套的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山区资源,大力开发旅游产品。对投资上千万元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权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山区旅游企业在所得税等税收、信贷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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