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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村镇建设,加强环境保护
  3、突出抓好山区以水、电、路、通信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山区项目布点,提高山区项目在规划项目盘子中的比重。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全市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的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先列入市大中型建设项目五年计划;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和财政贷款贴息、优先推荐使用国外优惠贷款;优先安排中长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优先参与股份制改造和发行股票。对有利于山区资源开发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项目,一般应安排在山区。采取省、市、县、乡(镇)配套投入,加快山区输变电工程建设和成片电网改造建设,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无电户”通电问题;大力扶持山区水利水电建设,重点搞好水毁工程及病险库的整修加固,兴建人饮工程,开发利用永泰大樟溪、闽清梅溪、闽侯大目溪和敖江流域等水利资源,建设一批蓄水、灌溉、供电、供水相结合的水利骨干设施。对列入市计划的重点水利项目,由市财政在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中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山区公路建设,提高等级标准,全面完成县至乡按三级标准、乡至村按四级标准的乡村公路建设,打通山区县与邻县的公路通道,形成与国道、省道相通的公路网络。
  4、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市财政每年200万村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山区搞好村镇规划建设,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村容村貌的整治。山区各县(市)区、乡(镇)每年也要把扶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多方筹集村镇建设资金,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个人、外资参与城镇开发,建设山区乡镇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造福工程”,帮助边远山区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5、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山区环境保护应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依法加强对耕地、森林、水源、矿产资源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推广生态农业工程建设。加强对重点林区封山育林的管理,搞好造林更新,建设防灾抗灾绿色屏障。各级财政要增加生态林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大樟溪、梅溪、闽侯大目溪和敖江等主要流域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期分批组织对污染比较严重的乡镇企业进行达标治理和关停并转。对新上重点工业项目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加强对山区采矿业的管理,实现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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