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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鼓励开发新渔场和远洋渔业。对开发新渔场、封岛养殖海生植物、围垦造地发展农业、采用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和引进新品种养殖的,自有收入时起前三年给予免征特产税。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创出新品牌的,也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从事渔业生产的,对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至五年免征特产税。鼓励开发境外渔业,所有开发境外渔业的渔船,按榕委〔1996〕197号文规定,一律免征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从1999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贷款贴息,扶持远洋渔业。有关县(市)政府也应对当地远洋渔业生产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
  (2)鼓励外商从事海洋开发项目。对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可按国发〔1998〕3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享受省政府闽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3)加强榕台合作交流。延伸福州港保税区功能,创办台货交易市场。继续办好马尾台商投资区,鼓励台商在投资区内创办海洋产业。改善和加强我市现有8个台轮停泊点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台胞往来。鼓励台商在福州港长安港区、官头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和罗源湾独资建设专用码头。选择一些条件好、潜力大的连片浅海作为浅海对台合作开发区,借鉴台湾的先进经验,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机制,以及市场和信息渠道,使之成为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渔业生产经营示范基地。
  5、提高海洋开发科技水平
  (1)加强海洋科研和科技普及推广。加快科技兴海步伐,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海洋产业,将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特别是海洋开发企业的力量,建立健全海洋科研机构和县(市)、乡镇海洋科技推广网络,加快对海洋产业课题的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各地可参照海洋产业在整个农业产值中的比重,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比重的资金作为海洋科技推广资金。沿海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渔业研究机构,加强对鱼虾贝藻养殖技术、人工育苗、病害防治以及海水防污染的科技攻关。一些重要养殖区,要设立病害防治及水质监测中心等科研试验场、新品种试养基地。重大的科研课题,可以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攻关,也可以组建科工贸一体化的联合体进行联合开发,提高海洋产业的经济效益。
  (2)完善科技成果的引进和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我市对外开放的优势,加快引进利用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我市海洋开发的总体水平。充分发挥现有各类技术协会、研究会的作用,多层次培养和引进各类海洋科技人才,充实科研力量,壮大科技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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