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专项投入。市及沿海县(市)都要建立海洋开发的专项投入制度。根据各县(市)区的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副食品基地基金,用于海洋渔业的开发。引导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扶持海洋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特别要扶持船舶提高一级保鲜保活能力的技改投入。从1999年至“十五”期间,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渔港和避风港建设,以及海洋资源调查勘探;从1999年到“十五”期间新增浅海养殖及一定规模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市财政从支农资金中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按照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通过财政每年安排的支农资金挤一块、海域有偿使用费划一块、有关单位和企业积累一块的办法,设立市县海洋开发专项基金,作为重点项目资本金。
(2)“九五”后二年至“十五”期间,每年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海洋科技专项经费,用于组织海洋科技攻关,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中的技术难点,提高海洋开发的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海洋开发产业化和海洋产业升级。
(3)鼓励多渠道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海洋开发的投入。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鼓励外商以及内陆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沿海投资开发海洋产业。
(4)实行信贷倾斜。多事部门对海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基地和重点企业,应给予信贷政策倾斜;保险部门应积极为渔船提供保险,使渔民和渔业企业能够以渔船作为海洋渔业的贷款抵押。
3、深化海洋开发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由渔政、渔监、港务、港航、口岸、边防、环保、科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统一协调、综合高效的海洋开发管理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手段推动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海洋经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沿海县(市)和重点沿海乡(镇),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经营基地,对全市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充分利用资本运营手段,通过兼并、参股、控股、收购、资产授权等形式,组建一批海洋集团企业。成立若干海洋投资公司,形成海洋产业新的融资与投入机制。对巳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允许以出让一定期限经营权的形式回收资金用于海洋开发的再投资。对竞争性强的海洋开发企业,允许向国内外企业或个人转让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再投资。
4、加快海洋产业开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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