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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四)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
  (五)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六)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市、区属医疗机构免收平诊挂号费;
  (二)市公交总公司和轮渡公司给予分别办理公交车和厦鼓渡轮免费乘坐证;
  (三)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给予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按月发给高龄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依法设立老年基金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老年基金会或老年福利基金。企业捐助的款项可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扶持。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及时治疗。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住宅区应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组织社会青年、家庭妇女、健康老人等开展社区服务,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疾病医疗与护理、文体活动等服务网络。
  提倡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养老、帮困养老、助老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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