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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第八条 赡养人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给予治疗、照料或支付费用请人代为照料。
  第九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支付费用请人代为耕种和照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条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居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一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干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赡养人或其他亲属需要改建或装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应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或签订协议,明确产权或使用权,并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暂时住房。
  第十五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相适应的养老金调节机制。
  第十六条 离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养老金,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定期为老年人发放养老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按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政府文化部门和市、区工会开办的娱乐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待,老年节免费优待;
  (二)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售票、优先托运行李等优待服务;
  (三)市体委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有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实行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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