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其本金原则上在5年内消化。具体处理办法是: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消化,按计划分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营性财务挂账本金由企业通过减员增效,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尤其是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应由企业消化的亏损挂帐的本金。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补贴。
各级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粮食企业在规定的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6月1日以后,各级粮食企业不得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按国家规定,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按消化计划将应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