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 闽政办〔1998〕11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
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厅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精神,现就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是指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供应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