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财政和地(市)、县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市)、县级财政自筹的资金分次到位,如地(市)、县级财政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省财政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六、地(市)、县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地(市)、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要求、专项储备粮油利息和同级政府确定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本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七、实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由各级财政会同物价、粮食等有关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地(市)、县财政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含代理行,下同)开设地(市)、县级总预算会计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省级财政补助与地(市)、县级自筹,分设“省级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地(市)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和“县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三个明细帐户。省级财政对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地(市)财政局预算总会计开设的地(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地(市)财政转拨到县财政预算会计开设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县财政自筹部分也必须按规定的到位时间划转到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
九、实行地(市)、县级总预算会计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地(市)、县财政预算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拨付、到位工作,财政商财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使用和决算的管理。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内部相关事项的管理。
十、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存储和支用必须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收入或列支,不得串户,并按资金来源在“省级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地(市)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和“县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三个预算支出项级科目分别反映省财政补助粮食风险基金与地(市)、县预算内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有关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一、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地(市)、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但不得抵顶省核定的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