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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闽政〔1998〕1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
      建立和完善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1998年6月11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地(市)、县人民政府按省政府规定使用。
  二、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财政补助和地(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省和地(市)、县的配备比例原则上定为1:1.5。各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和省级补助的具体标准,将根据“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原则,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由地(市)、县财政局负责具体执行。
  四、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地(市)、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任何地(市)、县不得随意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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