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 闽政〔1998〕10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粮食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省粮食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 1998年6月22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9号)的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将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及其资金与收储业务及其资金实行分离。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和中央与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调拨、储存以及粮油进出口。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仍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油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资金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