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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失效]

  省经贸委、贸易厅、供销社、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对酒类流通领域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财委(贸发委、贸易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酒类批发、零售环节进行清查,重点抓好批发环节;县及县以下商业、供销系统要把散装和低度白酒作为清查重点;各地糖酒公司及各大商场、副食品商店、宾馆等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把进货质量关。若发现假冒伪劣白酒,应立即封存销毁。
  贸易、供销部门要着眼于规范白酒市场流通秩序的建立,通过代理、配送、连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建立起优质白酒的经销网络。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酒类产品的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酒类产品的销售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酒类不得销售;有保质期限规定的,超过期限一律不准销售。
  四、加强对甲醇和非食用酒精产品的管理
  化工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甲醇生产、经销企业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化工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生产、仓储、运输、产品标识、用户核对登记和建立用户档案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严格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及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制。
  禁止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或其他饮料。对工业酒精及其它非食用酒精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流通领域中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质量欺诈行为。对违法经营和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予以封存、销毁。
  六、加强对酒类产品商标、标签印制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轻纺行业管理部门要监督印制企业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统一的台帐管理制度和实行白酒商标、标签制版送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的企业,严厉打击非法盗印商标标识、标签及非法生产假瓶、瓶盖、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并加强对印刷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禁止为制售假酒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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