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 闽政〔1998〕文31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十分猖獗,省外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因饮用假酒中毒的恶性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彻底改变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屡禁不止的状况,防患于未然,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我省酒类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假”力度,净化酒类市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工作,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各级政府“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使“打假”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清理整顿酒类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的生产管理
各级经贸、轻纺行业、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要对全省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我省酒类生产企业基本状况,重点检查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环节,如原材料进货等,促进企业建立以厂长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对产品质量既不符合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又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酒类生产企业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进行勾兑白酒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一律实行关、停、并、转,对已注册或已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白酒生产经营项目,由卫生部门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条件又存在问题的酒类生产企业要限期进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论注册与否,一律实行关、停、并、转,不得再从事酒类产品生产。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