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年龄满40岁或结婚登记满10年(晚婚结婚登记满7年)的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2、夫妻一方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的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在农村确无直系亲属依靠,且年老(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父母,确需投靠市、镇职工、居民儿女生活的;
  4、市、镇职工、居民按照《收养法》规定从农村收养的14周岁以下子女;
  5、市、镇职工、居民寄养在农村的未婚子女;
  6、在市、镇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如火葬场工人、野外勘探流动性作业工作、环卫工作等),其在农村且结婚登记满3年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7、城市市区职工、居民在农村的妻子所生的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
  8、其他理由正当,确需迁移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1、离休、退休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投靠农村配偶、子女的;
  2、辞职、退职干部职工及放弃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投靠农村配偶、子女、父母的;
  3、在农村购房、建房且已迁入居住的房产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
  4、城镇居民因婚嫁,本人提出投靠农村配偶、子女的;
  5、其他理由正当,确需迁往农村的。
  (四)其他
  1、开除、除名的干部职工及开除、退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有配偶投靠配偶、无配偶投靠父母处;
  2、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农村地区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农村地区所指的范围是乡、镇所辖的行政区域,既包括县以下农村地区(含城关镇),也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地区(含城市所辖的乡、镇)。
  二、户口迁移的审批、办理程序。
  (一)属同一户口性质迁移条件第1、2、4、7、8、10项人员的户口迁移,由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属同一性质迁移条件第3、5、6项人员的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提供相应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属同一性质迁移条件第9项人员的户口迁移按国务院、省政府既定文件办理。
  本市内(不含市辖县)、本乡镇内之间以及本市、县乡与乡之间人员的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迁出地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迁移证与有关证明材料给予落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