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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
 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8日 闽政〔1998〕1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粮食厅)

  为使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城乡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促进经济建设,保障公民合法迁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以及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户口迁移规定作部分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如下:
  一、户口迁移的对象和条件:
  (一)同一户口性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现户口所在地确无依靠的父母投靠子女的;
  2、离婚后,当事人及其被抚养的子女确因失去生活基础需回父母所在地一起生活的;
  3、军队复员、退伍、转业,出国、出境返回大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回原籍恢复户口或到其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一起生活所在地落户的;
  4、离休、退休、退职以及被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到直系亲属所在地生活的;
  5、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转学和毕业分配的;
  6、退学、放弃毕业分配和被开除学籍的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到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7、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合法自建房且已入住的房产所有人及直系亲属;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抱养、收养的子女;
  9、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规定执行(公通字〔1995〕97号);
  10、其他理由正当,确需迁移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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